旅行社的危机、风险形式以及旅行社风险防范

  • 201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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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在旅游行业的作用与性质

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经纪人和代理商。把旅游的六大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串成一个完整的产品向旅游者销售。其作用在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旅行社一方面向旅游者提供直接的服务,如:宣传、咨询、销售旅游产品;另一方面为旅游者代订旅游六大要素的产品服务,以及其他的中介、委托服务,如:代办签证,代办保险等。旅行社在行业中定位就表明其为风险行业。

二、旅行社的危机及风险形式

1.旅行社的危机

旅行社危机是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出现市场份额萎缩、客源流失、服务质量下降、财务亏损、人才散失等等。这些危机的突出,表现为旅行社抗风险能力的强弱,也就体现了旅行社的管理能力的强弱。

2.旅行社的风险

(1)合同风险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为第一合同关系;旅行社与相关的服务协作单位,如旅游汽车公司、酒店、餐厅,景点等签订合作协议为第二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够向对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既然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必须对签约旅游者负责,旅行社不能直接以该服务是交通部门、饭店提供,而把责任推给相关单位,要求旅游者直接向他们提出赔偿要求。所以,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就意味着旅游者必须为旅游合同所列出的全部旅游服务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对相关服务单位的制约又是微乎其微。从这个意义上讲,旅行社与旅游者一经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自身难以有效解决的矛盾已存在,旅行社所面临的不可避免的风险就永远存在。

(2)债务风险

拖欠团款问题是旅行社行业长期存在的一大顽症。旅行社的盈利靠服务费和代理费收入,但在这个日益竞争的市场里,“零团费”、“负团费”让旅行社不得不押款进行资金周转。特别是以地接为主营业务的旅行社,都不同程度地被组团社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欠团款,从而产生债务风险。

(3)安全风险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这是旅游从业人员再熟悉不过的忠告。旅游安全,包括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旅游者的旅游过程中,不论责任在谁,只要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纠纷就难以避免。在所有的旅游纠纷中,旅游安全纠纷对旅行社的损害往往是最大的,高额的赔付使旅行社不堪重负而导致破产。昆明一家旅行社由于一次交通意外事故,法院要求其赔付200多万元,此旅行社因无力赔偿致使企业歇业。

三、旅行社风险防范的原则

1.全员危机教育

特别是旅行社高层管理者要增强危机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并将危机意识传导每一个员工的心理。

2.建立危机风险预警系统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经营状况和旅行社现状的分析,增加快速反应能力,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解决各种突发事件。

3.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旅行社内部管理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和责任条款,并落实到位。

四、处理策略

1.如何防范旅行社债务风险的拖欠款问题

旅行社在长期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模式。比如通过双方往来传真对团队的确认。案例:2004年广东某旅行社(甲方)给昆明某旅行社(乙方)发了几十个团,双方都是往来传真确认,每月甲方按传真约定给乙方做团人的个人储蓄卡上打钱。双方开始合作一直没问题,但从“十一黄金周”到年底,甲方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乙方考虑到以前一直合作不错,也就没有拒绝接团。可到年底催款时,甲方已欠乙方几十万元的团款,到法院起诉,乙方败诉,此笔欠款成为死账。原因有三:一是双方业务往来全是传真;二是往来确认的签字没有公章;三是双方往来的团款全部走私人账户。

这个案例说明了仅仅有往来传真在业务合作中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能证明双方业务合作的事实,欠款是很难依法追偿的。组团地接的合作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不是团队如何地接,团款如何结算,违约金如何计算等问题,而是对双方合作的履约方式和履约代表人的确定和争议管辖的约定。

(1)履约方式的确定:即把传真作为双方团队确认的主要依据之一,合同中应该有类似这样的表述:“本协议为双方业务使用中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团队接待单团单议,双方关于团队接待的往来确认传真和结算传真与协议用样具有法律效力。”

(2)履约代表人的确定:即把对方旅行社负责和地接社衔接的相关人员的姓名列明。因为旅行社有时在需要团队确认时无法盖到公章,或组团社故意不加盖公章,但又必须要确认。这时,履约代表人的签字就相当于盖公章。这样约定就可以避免有些没有盖章的传真难于认定了。

(3)如果和地接社合作的是个某个旅行社的分部或承包部门,一定要在这份合作协议中见到旅行社的公章或财务章,合同章同时出现,这样可以避免一旦引起非法取得的承包部门的印章进行传真确认的无效性了。

(4)最好将该合作协议的争议诉讼管辖约定到地接社所在地,一旦产生债务纠纷,可以方便法院审理,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合同中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约定由地接社所在地管辖,也可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5)付款的问题,如果合作双方的款项往来都走公司帐户那没问题,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的旅行社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往来的款项走私人的储蓄卡,这个时候,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确定地接社接受团款一个或几个的储蓄卡的卡号,开户者等相关信息。这一约定看起来对组团社更有利一些,或者说对组团社更公平一些。其实这种做法也可以为欠款诉讼中相关问题的举证带来便利。

2.如何防范旅游安全风险

从目前的情况看,旅游安全风险防范的方式只能采取购买旅游保险。旅行社的保险有两种:旅行社责任险和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可有效地防范和转嫁旅游者的旅游风险。但大多数旅行社的管理人员对与这两类保险,认识不清、理解不透彻,认为只要购买国家旅游局强制要求的旅行社责任险就可,这种认识不够准确,下文就这两个险种作一阐述。

五、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区别

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保险都是旅游保险的险种,二者都是保障在发生旅游事故时,旅游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并且分担旅行社风险的制度。但二者在很多方面又存在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

3.保险来源、投保方式不同;

4.保险期限、索赔时效不同;

5.赔偿依据,赔付额度不同。

据初步统计,目前实际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从数量上看,绝大部分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和旅行社的责任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但从合同关系和损害程度上看,旅行社的责任,就需要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认定,事后赔付。旅行社先期所垫付的款项就可能无从追偿,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这个时候并不能发挥作用。而旅游意外险赔付主体是游客本人,一旦发生事故,赔付可以立即到位。旅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必须购买两险,特别是组团社要购买双保险。在昆明大多数的旅行社还购买了旅游地接保险,这样不论旅游者发生了责任事故,还是意外事故,或者是第三人责任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都可以让保险公司代为支付赔偿,较为彻底地摆脱了旅游保险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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