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经营理念偏差产生的原因
⒈旅行社法律意识模糊。在日常经营中,部分旅行社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主要表现为:向旅游者提供我国法律不允许的服务项目,一旦被追究,总是以旅游者主动提出为由推卸责任;发生违约行为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
⒉旅行社行业意识较为浓厚。部分旅行社之所以法律意识淡薄,原因之一是这些旅行社的行业意识较为浓厚。一些旅行社从业人员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往往以行业习惯为依据,而有些习惯是违背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的。坚持执行这些习惯,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旅行社经营理念偏差的诸多表现
⒈ 不注重书面证据。对口头约定情有独钟,对于书面约定却漠然处之,在合同变更、转让等环节,旅行社都存在这个问题。除了完成任务似地签订合同外,其他事项更多地依赖口头告知或者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旅行社总是强调已经向旅游者告知,但又没有书面证据。一旦诉讼败诉,就又指责旅游者不诚信。
⒉行规代替法规。行规不能代替法规,更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比如旅行社不安排导游(领队)的住房,而要求导游(领队)与旅游者拼房住宿,即使旅游者不愿意,也必须如此操作,理由是这是行规。
⒊ 否认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对于自身操作失误,旅行社一般能较爽快地予以赔偿,而对于地接社、地陪或者其他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过失或者过错,部分旅行社总是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理由是自身没有过错。按照《合同法》,组团社必须为旅游合同负全责,不论违约行为是旅行社造成的、还是服务供应商造成的。
⒋任意认定不可抗力。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严格界定,只有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等,和人为因素如罢工、游行等可以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其他因素均不属于不可抗力。部分旅行社总是按照自己的想象,把供应商取消客房预订、交通工具出现机械故障、交通拥堵等定义为不可抗力,试图以此免除自己的责任。
⒌ 自费项目设立最低消费标准。一方面,旅行社向旅游者承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自费项目;另一方面,旅行社又要旅游者承诺,在旅游行程中确保最低消费额度。这样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同时又能产生一定的利润。其实,旅行社仍然不能摆脱变相强迫消费的嫌疑。
⒍不能确保旅游商品的质量。有些旅行社清楚地知道,在我国华南某些地区,一些旅游购物店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伪劣。旅行社在行前说明会、领队在服务过程中,多次提醒旅游者不要在此类商场购物。然而,旅游者经不起诱惑购买商品后投诉,旅行社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事实上,旅行社安排这样的购物,本身就是一个错误,要避免此类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不安排,否则旅行社无法推卸责任。
⒎合同转让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把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而实际操作往往是,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转让后也没有通知;服务质量纠纷发生后,又把责任推给其他旅行社。
三、旅行社经营理念偏差引发纠纷的处理
⒈ 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只要旅行社存在经营理念偏差,不论是何种表现形式,必然导致旅游服务纠纷的产生。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弄清纠纷的实际情况,判定旅行社的责任,结合旅游者遭受损失的程度,推导出旅行社责任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后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⒉旅行社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在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旅游管理部门必须主动介入,对服务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旅行社存在违法违规,旅游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只有行政处罚实施到位,才能真正纠正旅行社的经营理念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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