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福建省旅游条例》正式颁布 明确“民宿”法律地位

  • 20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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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福州7月29日电 (詹托荣)29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福建省旅游条例》,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通过的原《福建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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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共分九章六十七条,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规划、资源保护、旅游开发、旅游促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乡村旅游与民宿、带薪休假、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经营规范、旅游交流合作、旅游安全、旅游投诉受理、旅游行业监管、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备综合法、促进法和规范法的特征。

  新《条例》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福建旅游业发展实际,把促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核心目标,同时把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的重要关注点。更加突出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立法,增加法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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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乡村游的兴起,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民宿回应了旅游者的普遍需求。然而,目前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缺乏可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此,新《条例》增加了相关规定。

  新《条例》明确,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ZF制定。

  2015年,福建全省累计接待游客2.67亿人次,比增14.0%;实现旅游总收入3141.51亿元,比增16.0%,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既定目标,旅游综合带动效应凸显,为福建旅游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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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分析指出,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正当其时,必将推动福建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起到有力促进作用,加速福建旅游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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