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签订旅游合同去日本旅游,可回来后旅行社却不退押金。为什么会这样呢?旅行社方面表示,签订合同的人与他们没有关系。可合同上却明明盖着该旅行社的印章。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问题致使盖有印章的旅游合同流出,因此旅行社应该承担返还7万元押金的责任。
赵女士和女青年小唐是亲属关系。去年4月,赵女士想和其他两个人一起去日本旅游,并委托小唐为她办这件事。很快,小唐就找到了经营旅游业务的高某,并与其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赵女士等3人去日本旅游,时间为4月26日至5月1日。“安排”这次出境的旅行社为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旅游合同上加盖了该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后,小唐为赵女士等人缴纳了旅游押金7万元。双方约定,该押金在赵女士回国销签后3个工作日退还。但赵女士旅游归来后,小唐却未能拿到旅游押金。
赵女士和小唐十分不理解这件事,于是将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和其天津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小唐旅游押金7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以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旅游合同,并据此收取了原告7万元押金。尽管两被告否认高某是其公司员工,但并不否认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上面的第二被告单位印章的真实性。两原告以此理由相信高某享有代理权,因此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两被告应对高某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小唐押金7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天津分公司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故应由被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小唐7万元。
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对旅游合同上所盖合同专用章,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均无异议,但称并不认识涉案旅游合同的经办人高某,对高某是如何取得盖有合同专用章的旅游合同,也称不知情,并否认收到了小唐交的押金7万元。鉴于小唐等人基于对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信任,与之签订旅游合同并交付押金,由于该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盖有其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旅游合同流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因此,二中院驳回了该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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