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游客买假货 状告旅行社违约遭失败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张绍娟报道)旅游买珠宝首饰发现有问题,虽然办理了退货,却扣了100元费用,林某夫妻俩很生气,想到当初和旅行社的约定后,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3月1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林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其自行承担。

2014年9月,林某夫妇跟随某旅行社去海南旅游,并向其支付了旅游团费1万多元。考虑到旅游常常遭遇强制购物的问题,林某夫妇与旅行社协商后在合同中写明:全程不增加任何购物点,如被误导购物将赔付2000元/人。

林某夫妇到了海南,一路按行程到了奥斯莱特文化旅游景区,其间有大型购物中心,林某夫妇在此选购了5万余元的珠宝首饰。孰料回家后不久,中央电视台播出了海南奥斯莱特文化旅游景区内珠宝价格与品质严重不符的节目。林某夫妇收看后意识到自己上当了,于是联系旅行社要求退货,旅行社当即安排赴海南的导游将林某夫妇购买的珠宝带回商家,并由商家将退款直接打给林某夫妇。然而打款时少了100元,夫妻俩觉得这钱是旅行社扣掉的,于是又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旅行社坚称与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后旅行社将100元支付给林某,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2015年1月,林某夫妇以违约为由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4000元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夫妇俩提供了旅游行程单、出团通知书、交纳旅游团费收据、销售凭证、质保单等作为证据。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行程单上明确写到,部分景区、酒店内设购物场所,属于自行商业行为,对于原告自行购物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夫妇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增加购物点的违约行为。

按照双方旅游行程单约定,奥斯莱特文化旅游景区作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中的一部分,被告将原告带至奥斯莱特文化旅游景区内的购物点由原告自行购物,并不属于被告在旅游计划外另行增加购物点的情形,原告在购物过程中是自主自愿不存在被告强迫;且在原告要求退货时,被告积极协助原告与商家联系办理退货退款(现退货退款已办理完毕),因此被告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增加购物点的违约行为,原告以被告误导购物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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