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受理首个不合理低价出境游案 “低价游”如何根治?

  •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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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薛女士姐妹今年已经六十多岁了,她们都是退休后第一次出国。今年5月与中旅体育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在5月31日至6月12日期间,与姐姐二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欧洲六国游。合同对行程所住酒店、观光景点、购物等进行了约定,薛女士二人交付旅游费用每人9500元。

  在随全体游客按约乘航班出国后,导游劝诱威逼游客们参加自费游,大部分游客在原先团费的基础上又交了五、六千不等的自费游费用,薛女士姐妹没有参加自费游,而且是全团唯一没有参加境外自费欧元深度游的两位老人,这导致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旅行过程中对她们的服务非常恶劣,领队加导游肖俊因为没有挣到回扣而报复姐俩,让两名六十多岁的老人在异国他乡不仅没有感受到旅游的快乐,反而成了虐心之旅。

  薛女士姐妹的种种遭遇,比如让住下水道堵了的客房,客房没有热水器,宾馆条件脏乱差、根本不具备约定的三四星标准,故意让两名老人遗漏观看本属免费的标志性景点埃菲尔铁塔和卢浮宫,欺骗上付费厕所,等等。在旅行过程中,薛女士姐妹多次与导游交涉,但没有改观。旅行结束6月份回国后一直在维权交涉,找旅行社投诉,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再向国家旅游局投诉,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

  目前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旅行社赔偿薛女士二人共1万元,要求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失费1元。举证期限没有设定,开庭时间将延后。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和《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经济之声:虽然低价游在国内外都大量存在,但这类事件最后常常是由负责任的旅行社做出让步,或者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要走诉讼的途径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二位对这个案子有信心吗?

  李斌:首先,我们要看起诉的案由是什么。如果案由是旅游合同服务违约,消费者是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如果你选择以侵权为案由,这就要看旅行社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消费者需要对此进行举证。

  消费者首先要提供的证据是旅游服务合同,其中包括旅行社承诺的行程路线、景点、住宿、交通等服务标准安排。其次,消费者要提供证据,证明你实际提供给我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对方确实违约了,甚至在旅行合同过程中,你不但没有给我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还侵害了我固有的权利,例如侵害了我的人格尊严等,你还要承担加害给付的责任。

  此外,消费者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但消费者一定要注意,防患于未然才是最为重要的。

  潘圆:消费者对于低价游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很多老年人并不了解行情,或许相关的消费部门或者维权部门可以制定出最低价格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一种参考。

本信息由三峡游轮提供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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