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出炉 擅自命名湿地公园最高可罚10万元

  • 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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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法治在线12月8日讯 昨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福市湿地保护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了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关于湿地保护措施方面,为充分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办法》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规定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切实加以保护,并规定了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条件、认定和命名程序;要求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建立珍稀水禽救护机制;规定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等行为。

  《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若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若擅自占用重要湿地,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制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本信息由三峡游轮提供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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