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问题你遇到过吗?
◎价格不公示旅行社被罚1000元
市物价部门在之前的旅游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我市一家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接待大厅未见路线价目表及公示牌,仅在工作电脑背面标注了4条国外旅游线路名称和价格,同时使用地接旅行社宣传资料作为标价形式。
“此标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市物价部门一负责人表示,物价部门当场责令其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
◎一景区畅游票涉嫌捆绑销售
“我们在检查仪征一景区时发现,该景区畅游票未逐项公示各游园项目收费标准,涉嫌捆绑销售。”市物价部门执法人员表示,该景区内有很多娱乐设施,但实行的是一票制,“我们在询问园区,园内的娱乐设施是否每一项都具有价格时,园区的工作人员仅表示,每一项娱乐设施加起来的价格,要远远超过门票价格。”
“这种行为也是违规的,如果园区内有娱乐设施,必须注明每一项娱乐设施的门票价格,因为不是所有游客每个项目都想玩的,举例来说,这个景区门票是200元,一个娱乐设施的价格是50元,有些游客可能只需要玩其中的两项,只需要花100元就行了,景区使用一票制,具有捆绑销售的嫌疑。”市物价部门执法人员表示。
这些行为要规范了!
◎旅游商品和服务要明码标价
新规明确,旅游经营者对实行ZF定价、ZF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停车服务价格,应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明码标价格式公示。可采用价目簿、价目表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在收费地点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
旅游经营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旅游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必须标明旅游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等基本信息;提供服务时必须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及优惠条件等。
另外,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旅游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涨价快、“园中园”要被约谈
景区对外优惠政策方面,记者了解到,实行ZF定价、ZF指导价的景区,要按规定严格落实对儿童、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各类景区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散客及团队游客可实行灵活的价格优惠措施。另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建立约谈制度,出现价格上调频率过快、涨幅过高及设置“园中园”门票等不合理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约谈相关经营者,督促其整改。
此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旅游市场价格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档案,主动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价格自律,适时将景区价格行为纳入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品牌认定的范围。
◎旅游经营者违规要曝光处罚
记者了解到,此次旅游新规还明确了处罚条例,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首先,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只收费不服务,或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另外,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使用不正当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旅游消费者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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