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旅游条例: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可被吊销证件+罚款5倍

  • 20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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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省法制办公布《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送审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有条款规定:明确禁止旅游中变相强迫购物,违者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违规严重将被停业整顿

  修订送审稿中,用了较多篇幅对旅游中屡禁不止的变相购物行为予以规范,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或零负团费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将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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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或将面临的处罚包括: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等个人或将面临的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明确禁止导游索要小费

  修订送审稿还提到,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可以与旅游者订立补充合同,但旅行社、导游领队不得对旅游者进行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得强迫旅游者消费,并应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另外,“低价倾销、操纵价格或收受回扣”“强行扣留游客或者甩客”“索要小费或者额外服务费用”“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等行为也在修订送审稿中被明确禁止。

  酒店“自封星级”也要罚

  游客对景区门票价格普遍比较敏感。修订送审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应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另行收费项目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同时,公共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城市休闲公园、科普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点等,实行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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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些“自封星级”的酒店,修订送审稿规定,酒店等场所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星级的,或者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而用其标识和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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