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漂流受伤致残 女子状告漂流公司及旅行社获赔近16万元

  • 201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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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张女士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徽宏村二日游过程中,因参加漂流项目缺乏常识,以致在皮筏冲入水流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漂流公司、旅行社都称主要责任不在已方。无奈之下,该女子将漂流公司及旅行社一并告上南京鼓楼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6万余元。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漂流公司赔偿原告近16万元,并判决被告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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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漂流时落水严重受伤

  1984年出生的张颖是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2014年7月上旬,张颖所在的公司与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组织包括张颖在内的48名员工参与宏村、南屏、夹溪河漂流二日游。同年7月17日,张颖与众同事兴高采烈地从南京出发至宏村,当日下午,康辉旅行社为张颖等48人购买了夹溪河漂流公司(以下简称夹溪河公司)的漂流项目团体价门票。

  下午2时许,漂流项目开始进行,张颖等人乘坐皮筏下到水中。漂流过程中,同事们在各自的皮筏上由上游向下游漂流,其间自然少不了你追我赶、相互戏水的场面。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险情突然出现,当张颖乘坐的皮筏在途经一处大落差湍急水流时,因坐姿不正确,一下子被卷入急流之中,致身体严重受伤,被人救起后,整个身体都无法动弹。

  旅行社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事发当天,张颖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后又由120急救中心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腰椎急性压缩性骨折,需要做手术。一次原本开心的旅游,最后伤成这样,张颖痛苦至极。2015年11月6日,张颖再次入住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取内固定术,几天后出院。上述治疗期间,张颖共计发生医疗费近7.4万元。张颖治疗期间,共收到夹溪河公司支付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9.7万元。之后,张颖被鉴定机构确定为构成九级伤残。张颖根据这一鉴定结论,分别找到康辉旅行社和夹溪河公司协商后续赔偿事宜,但两家单位都否认已方该承担赔偿责任,致张颖索赔受阻。无奈之下,张颖于前不久将夹溪河公司及康辉旅行社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6.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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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中,康辉旅行社辩称,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夹溪河公司属景区,张颖等人与夹溪河公司形成景区游览合同关系,不应由旅行社赔偿。而夹溪河公司则辩称,康辉旅行社收取了旅游服务费,其认为将张颖送至景区并购买门票后即不负安保义务是不正确的。夹溪河公司作为漂流服务的提供方,具有合法资质,夹溪河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夹溪河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未耽误张颖治疗,期间还多次陪同张颖治疗并且支付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9.7万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旅行社和景区连带赔偿

  今年6月30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夹溪河公司在景区多处设置告示牌,写明安全告知和注意事项,在张颖受伤后,夹溪河公司履行了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但就漂流项目来说,按照一般常识,除应有告示牌以外,在游客登上皮筏之前,还应当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告知包括坐姿在内的操作注意事项,夹溪河公司对此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颖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漂流这种需要掌握一定安全和注意事项的项目,应在漂流前充分了解,因此,张颖本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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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此,法院酌情认定夹溪河公司对张颖的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颖自行承担40%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康辉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对夹溪河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经核算,确认张颖的全部损失为25.24万元。据此,法院按照责任比例分摊,判决张颖应获赔总额为15.14万元,扣除夹溪河公司先行支付的9.7万元,夹溪河公司还应再赔偿张颖6.04万元。康辉旅行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夹溪河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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