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诉称,去年4月底,她在交纳1000元旅游费和100元保险费后跟随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前往苏州等地游玩。在游玩的路上,周女士不慎摔倒,导致右臂骨折。为此,周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
旅行社则认为,在旅行团出发前及旅游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周女士受伤后旅行社已及时进行救助。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有注意及安全义务,不能把责任都归责于旅行社。
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旅行社赔偿周女士两万余元。(记者郑羽佳)
重庆将设温泉旅游日 做响“世界温泉之都”(2019-10-26)
在那个说走就走的年纪,没有网络依旧暴走的桂林(2019-10-26)
上海迪士尼“双十一”预售66.66万元套餐,有人买单吗?(2019-10-26)
太空旅游第一股最快周一问世!维珍银河将“借壳”登陆纽交所(2019-10-26)
先“卖子”后跨界 三特索道忙自救(2019-08-30)
2022年5A级国有景区将全面实行门票预约制度(2019-08-30)
中国旅游团在日本遭地接“甩团”(2019-08-30)
发表评论
提示:请先登录再进行评论,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