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介绍,王先生自2014年1月1日起从负责大夫山森林公园经营的广州市番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处承租大夫山森林公园内一钓鱼场并获得经营权。2014年8月19日下午,钓鱼场士多店旁的八角铁笼因年久失修,致使笼里关养的供游客观赏的一只猴子跑出,攻击了正在经营钓鱼场的王先生,王先生被猴子咬伤致全身多处皮损,右手第五指末节受伤严重。
某公司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将猴子抓住,并对八角铁笼进行维修。王先生也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猴子咬伤、右小指外伤并接受了手术。此后,因为赔偿问题起纠纷,王先生一怒诉至法院。
番禺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作为涉案猴子的管理人,在猴子逃逸期间造成王先生损害的,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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