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干部任用新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 201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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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等六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接受新华社和人民日报记者采访。这位负责人介绍,《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

对于广受关注的破格提拔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着力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还对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内容等进行了规范,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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