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昨日审议 拟增旅游行业规范

  •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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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针对目前消费者投诉热点、难点,经过前期调研,省人大财经委向大会提交了审查意见的报告,建议新增旅游行业、医疗服务行业、快递行业、养老服务机构等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内容。

旅游,目前已成为市民生活中的“平常事”,而随着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省人大财经委建议需增加该行业相关行为规范。

“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和景点、价格、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示购物地点、次数、时间”。审查意见报告中建议,经营者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游览景点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建议增加:“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记者 俞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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