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公园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谁来担

  • 2014-05-14
  • 分类:旅游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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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踏青游玩的好时节,大大小小的公园成为广大市民青睐的好去处。公园里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如何从法律的视角解读公园与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定?公园是否要对发生在其中的人身侵权赔偿全部“埋单”?

  存在第三人责任时

  小吴在公园游玩时被一游客挤倒,导致左臂肱骨骨折。小吴将该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吴系因第三人的行为受伤,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园管理处在管理游客秩序方面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吴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路况和周边环境特别注意,也应对其不慎摔倒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承担小吴医疗费的2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游客在公园中受伤后,应首先明确自己的伤害后果是否因第三人所致,如确为第三人所致,应及时与该第三人沟通解决,并可报警处理,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并保留必要的现场证据及第三人身份信息,以备维权所需。在此基础之上,可考虑此次伤害是否公园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公园未尽到义务时以补充责任为由向公园管理处提出主张,必要时提起诉讼。

  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

  刘奶奶在某公园游玩时被一井盖绊倒摔伤,致使右手腕关节脱位、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刘奶奶出院后将该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园管理处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20多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园应当尽到管理义务,确保公园各项设施设置合理安全,以保证安全的游览环境。事发路段的井盖高于地面,存在行人被绊倒并摔伤的可能性,但公园并未就该井盖可能致人损害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也没有对该设施进行改善,因此,公园应对刘奶奶的受伤承担责任。但考虑刘奶奶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刘奶奶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对刘奶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游客因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损害,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不过该义务仅仅是“合理限度内的”,因此判断公园是否应向受害游客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该伤害是否因公园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

  所谓“合理的”义务,对于公园来说,在其可以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承担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将可能威胁游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低至最低即是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公园如在该限度内因工作缺失而对游客造成伤害或增加了游客受伤的可能性,即应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

  受伤后对真实原因

  应有理性判断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之中,“无过错则无责任”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在游客于公园中受到伤害的案件同样适用。对于游客来说,在受到伤害之后,应对自己受到伤害的真实原因有清晰和理性的判断。如受伤是出于自己的过错,那么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仅是法律,同样也是社会伦理的普遍要求。此外,己方过错还存在另一种情形,即该伤害的后果的确因公园未尽到相应责任而发生,但自己对该伤害的发生也确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园的责任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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