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商城“换装”变景点
新《旅游法》实施后,市民马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大理—丽江6日游”活动。在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上,马先生感觉游览的“景点”听起来很不错,如“云南民族村”、“云南茶乡”和“七彩云南”等。然而,马先生到了“景点”才发现,旅行社此前口口声声所说的“景点”其实就是购物商城,卖玉器、茶叶和其他小商品的都有,真不知道逛的是景点还是商店。
在接到马先生的投诉后,市旅游质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获取回扣,不得诱骗消费者,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低价旅游暗藏购物猫腻
低价旅游常常暗藏购物猫腻,这也是我市旅游投诉的重灾区。近日,李阿姨看到某旅行社推出的港澳特价旅游的广告,特别是不足千元的“港澳6日游”套餐,顿时心动。从未出过远门的李阿姨夫妇没作太多思考,就决定参团“潇洒走一回”。
在旅游行程的第一站深圳,导游要求每人交纳200元小费,并声称是根据当地旅游市场的“惯例”,大家觉得“交了服务更好”便勉强答应了。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只是李阿姨整个行程噩梦的开始。在接下来的行程里,大家基本是在购物店中度过的。地接导游极力劝说游客购物,不买便恶语相向。几天下来,李阿姨夫妇景点没怎么逛,珠宝、手表倒买了不少。回来一鉴定,竟都是制作粗糙、品质低劣的仿制品。
“‘羊毛出在羊身上’,‘免费’、‘成本价’不过是一些旅行社违规招徕游客的幌子。”市旅游质监所负责人表示,游客应当对出游价格进行科学的心理预期,不要轻信“挂羊头卖狗肉”的低价团。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或旅游补充协议时,应注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要做出明确约定。
保存证据回国维权索赔
面对名目繁多的购物旅游陷阱,游客增强自身防范意识至关重要。今年春节期间,沈女士如愿以偿地实现了泰国游计划,但她对旅游行程的结果不满意。原来在泰国旅游时,她听信了当地导游的建议进了珠宝店,购买了售价3万元的“鸽血红”珠宝,忘了索要发票。回国鉴定后才发现,所谓“鸽血红”仅值几千元,沈女士想要投诉却被告知证据不足,因此后悔不迭。
市旅游质监所工作人员建议,游客购买贵重物品前要认真查看商品是否明码标价,确认是否具有合格证书等,仔细辨别商品真假优劣。同时,不要过分听信导游或是商家的“强力推荐”,更不要受到“大家买了我也买”等心理因素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游客购买后须索要正规发票,核对确认英文说明信息,以便出现旅游纠纷时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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