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入境旅游营销奖励办法(试行)

  • 201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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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游在我省旅游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入境旅游的发展与增长是建设旅游强省的重要指标,为进一步调动我省旅游企业积极开展入境旅游营销、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我省旅游国际化步伐,经研究,决定设

立安徽省入境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安徽省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合法旅游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安徽省辖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管理办法,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投诉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四)积极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各类旅游宣传和推介活动。

(五)按时报送相关旅游数据和资料。

三、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旅行社入境旅游贡献

1、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对一年内入境游客接待人天数排名进入全省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人民币。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自组外联奖不重复奖励。

2、旅行社入境自组外联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对一年内入境游客自组外联人天排名进入全省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人民币。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奖不重复奖励。

3、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增幅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对入境接待人天进入全省前二十名,且年度增幅排名在前10位的旅行社,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5、3、2万元人民币。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增幅奖不重复奖励。若重复获奖,则获奖旅行社可根据所得奖项之中的最高获奖金额领奖。

4、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增幅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对入境自组外联人天进入全省前二十名,且年度增幅排名在前10位的旅行社,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5、3、2万元人民币。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增幅奖不重复奖励。若重复获奖,则获奖旅行社可根据所得奖项之中的最高获奖金额领奖。

(二)入境旅游市场营销奖

旅游企业参加省局组织的境外展览、推介、促销等境外营销活动、对开拓我省境外客源市场特别是新兴、远程、高端市场具有贡献的旅游单位给予奖励。

1、免交展位费、推介费等有关费用。

2、参加由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展览、推广、促销的旅游企业给予每人每次出访费用(境外食宿行等相关费用和国际机票)50%—60%的奖励性补助(2012年度给予50%的奖励性补助。为进一步拓展国际旅游市场,2013年度给予60%的奖励性补助)。

省局将于年初印发本年度全省旅游境外展销推广计划,旅游企业根据计划进行申报,省局根据目的地客源市场进行选择确认。

四、奖励审核程序及办法

(一)申请:旅游企业申报奖励项目,需在次年5月底前直接向省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旅行社入境旅游贡献奖:

1、书面申请;

2、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

3、旅行社年度财务报表;

4、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入境旅游市场营销奖:

1、书面申请;

2、省旅游局组团通知或旅游企业参团报名表;

3、境外食宿行和国际机票等费用开支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省旅游局根据旅游企业上报的有关申报材料,结合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省旅游局在旅游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省旅游局讨论审定、审核拨付。

(四)管理:省旅游局可以根据需要查看申报奖励旅游企业的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各旅游企业应予以配合。检查核实或公示过程中,如发现旅游企业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同时取消该旅游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的申报资格。

省入境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旅游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3年的奖励申报资格。

同时,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资格,已颁发的奖金由安徽省旅游局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以“零团费”、“负团费”或“低价团”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省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2、弄虚作假,虚报入境游等相关统计数据的。

3、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4、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评估:省旅游局对省入境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五、本奖励办法(试行)由安徽省旅游局负责解释。“旅行社入境旅游贡献奖”自2014年5月底前申报并实施,“入境旅游市场营销奖”自2013年起申报并实施。

一、奖励对象:

安徽省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合法旅游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安徽省辖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管理办法,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投诉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四)积极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各类旅游宣传和推介活动。

(五)按时报送相关旅游数据和资料。

三、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旅行社入境旅游贡献

1、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对一年内入境游客接待人天数排名进入全省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人民币。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自组外联奖不重复奖励。

2、旅行社入境自组外联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对一年内入境游客自组外联人天排名进入全省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人民币。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奖不重复奖励。

3、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增幅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对入境接待人天进入全省前二十名,且年度增幅排名在前10位的旅行社,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5、3、2万元人民币。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增幅奖不重复奖励。若重复获奖,则获奖旅行社可根据所得奖项之中的最高获奖金额领奖。

4、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增幅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对入境自组外联人天进入全省前二十名,且年度增幅排名在前10位的旅行社,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5、3、2万元人民币。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增幅奖不重复奖励。若重复获奖,则获奖旅行社可根据所得奖项之中的最高获奖金额领奖。

(二)入境旅游市场营销奖

旅游企业参加省局组织的境外展览、推介、促销等境外营销活动、对开拓我省境外客源市场特别是新兴、远程、高端市场具有贡献的旅游单位给予奖励。

1、免交展位费、推介费等有关费用。

2、参加由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展览、推广、促销的旅游企业给予每人每次出访费用(境外食宿行等相关费用和国际机票)50%—60%的奖励性补助(2012年度给予50%的奖励性补助。为进一步拓展国际旅游市场,2013年度给予60%的奖励性补助)。

省局将于年初印发本年度全省旅游境外展销推广计划,旅游企业根据计划进行申报,省局根据目的地客源市场进行选择确认。

四、奖励审核程序及办法

(一)申请:旅游企业申报奖励项目,需在次年5月底前直接向省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旅行社入境旅游贡献奖:

1、书面申请;

2、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

3、旅行社年度财务报表;

4、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入境旅游市场营销奖:

1、书面申请;

2、省旅游局组团通知或旅游企业参团报名表;

3、境外食宿行和国际机票等费用开支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省旅游局根据旅游企业上报的有关申报材料,结合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省旅游局在旅游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省旅游局讨论审定、审核拨付。

(四)管理:省旅游局可以根据需要查看申报奖励旅游企业的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各旅游企业应予以配合。检查核实或公示过程中,如发现旅游企业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同时取消该旅游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的申报资格。

省入境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旅游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3年的奖励申报资格。

同时,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资格,已颁发的奖金由安徽省旅游局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以“零团费”、“负团费”或“低价团”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省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2、弄虚作假,虚报入境游等相关统计数据的。

3、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4、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评估:省旅游局对省入境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五、本奖励办法(试行)由安徽省旅游局负责解释。“旅行社入境旅游贡献奖”自2014年5月底前申报并实施,“入境旅游市场营销奖”自2013年起申报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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