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冒用旅行社名义收客,旅行社要背锅吗?

  • 2024-12-24
  • 分类:(4)旅游资讯、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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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冒用旅行社名义收客,旅行社要背锅吗?


?基本案情?

原告:A旅行社。

被告:B。

被告:C旅行社。

被告:D。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扬律师。

2019年7月29日,原告A旅行社通过被告B与被告C旅行社签订《包团确认单》,约定原告A为被告C组织招徕的游客提供旅游接待服务,被告C应在2019年8月6日前付清全部接待团款人民币205818元。原告A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C仅通过转账支付了163199元接待团款后,拒绝支付剩余团款42619元。

原告A认为,被告C严重损害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被告D系被告C旅行社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对被告C旅行社应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B系涉案业务的被告C具体对接人,且以被告C公司名义与原告A开展涉案业务往来并支付相关款项,应当对被告C和被告D应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C旅行社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团款人民币42619元及利息;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D对被告C旅行社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B对被告C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D应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案件受理费。

被告B、C、D共同辩称:

(一)被告C旅行社从未与原告A旅行社签署《包团确认单》,也未与原告A约定任何旅游接待的服务。

1.原告A在2019年7月份与被告B沟通接待旅游服务,原告A在2019年8月初组织被告B的游客出国旅游。这期间,原告A从未就本案的接待旅游服务与被告C有过任何沟通或确认。

2.直至2019年8月底,被告B也不是被告C公司的员工,被告C未授权被告B以被告C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3.原告提交的证据《包团确认单》没有被告C旅行社的公司签章,原告没有提交向被告C公司转账的流水,也没有被告C确认与原告A成立委托接待旅游的聊天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

(二)原告A称与被告B签订了委托合同,则原告A与被告B之间互负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与被告C、D没有任何关系。

1.2019年7月29日,原告A称与被告B签订《包团确认单》,原告A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B支付了163199元接待团款,双方因旅游包团的服务质量及钱款发生纠纷,被告B未再付款。

2.被告B在2019年的9月份才入职被告C。

(三)被告B从未以被告C名义与原告A旅行社签署《包团确认单》,也未与原告A约定任何旅游接待的服务,更未通过转账支付涉案团款163199元。被告B身份被他人冒用。

综上所述,被告B、C从未与原告A就涉案旅游团建立委托服务关系,被告C也未授权被告B以被告C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A对被告B、C、D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A旅行社对被告C旅行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A旅行社对被告D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A旅行社对被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被告A旅行社对被告B、C、D的诉讼请求为何全被法院驳回?

(一)被告C旅行社从未与原告A旅行社签署《包团确认单》,也未与原告A约定任何旅游接待的服务,双方不存在合同义务责任。

1.原告提交的证据《包团确认单》没有被告C旅行社的公司签章,原告没有提交向被告C公司转账的流水,也没有被告C确认与原告A成立委托接待旅游的聊天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

2.经法院调查被告C旅行社自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为职工购买的社保记录中没有“B”和“E”的社保记录,故B和E不是被告C公司的员工,被告C未授权被告B以被告C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二)被告C与原告A双方不存在合同义务责任,则被告D对被告C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成立。

(三)被告B从未与原告A旅行社签署涉案《包团确认单》,也未与原告A约定任何旅游接待的服务,双方不存在合同义务责任。

经法院查实,与原告A签署《包团确认单》并转账支付了163199元接待团款的“xxx”的实名认证信息显示,认证人姓名为E。被告B身份被E冒用。

综上,被告A旅行社对被告B、C、D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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