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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排购物等!哈尔滨对5家旅行社和涉事导游立案调查
12月9日,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报5起旅游违法行为。据介绍,该局组织执法力量对全市旅行社开展执法检查,集中查处旅行社、导游违反旅游法律法规,侵害游客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道里区两家旅行社涉嫌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对涉事导游、旅行社立案调查。
香坊区某旅行社涉嫌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对该旅行社立案调查。
香坊区某旅行社涉嫌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对该旅行社立案调查。
松北区某旅行社涉嫌与旅游者签订不规范包价旅游合同,违反《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对该旅行社立案调查。
11月29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消息,当地3名导游因强迫交易获刑。据通报,在该案件中,导游乔某、高某、宋某三人在哈尔滨至亚布力、雪乡途中,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
最终,乔某、宋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高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为三人严重违法,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对其处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这一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并举的处理结果,恐怕是涉事“黑导游”当初并没有意料到的。在他们看来,游客出来玩不积极消费,自己就赚不到钱,强迫对方买东西,不过是“做生意”的手段。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处理,旅游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罚则。不过,依照刑法中对强迫交易罪的相关规定,追究“黑导游”刑事责任的案例,在过去并不多见。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导游想做生意赚A钱固然是人之常情,但若把游客当成可以任意宰割的“羔羊”,无疑严重突破了法律底线。“黑导游”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是赤裸裸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固然可以按照旅游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涉及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等,即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对照上述规定,很多“黑导游”胡作非为,已经触碰了刑法红线。
重拳严惩“黑导游”,既利于公众,也利于旅游市场。从长远看,有关部门更需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平心而论,现行旅游法的处罚力度还有欠缺,特别是对个人的处罚,最高一般不过两万元。现实中,“黑导游”一次得手,恐怕就获益不少。在依法打击“黑导游”的同时,有必要研究对旅游法进一步修订的可行性,设法提高处罚力度,更有力地遏制各种坑人“套路”,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综合自哈尔滨文旅公众号、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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